实用的学生的实习报告三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生的实习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1我实习的单位是一家网络公司,以经营网络产品包括各种网络数码耗材、电子收款机、餐饮软件等的私营单位。虽是中小型公司,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占有主导地位。
为了锻炼自己的社会交际能力,我选择在业务部实习,经理是位年青充满精力的和善人。在这里不仅能学到各种本行业专业技能,而且能学习到怎样处理好人际关系,对自己的现在和以后的发展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挑战。
实习的结果也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在实习的开始头两个星期里,我主要是熟悉产品,包括:学习各种产品的使用和简单障碍处理、向客户详细介绍产品的性能和演示产品。纸上得来终觉浅,要知此事要躬行。课本上早已学过的东西,因为没有接触过实物,使得在刚使用机器时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
一款收款机,看起来很简单就是那么几个键,可要真正能熟练操作,我甚至用了比预期多一整天的时间才能真正地操作,但还不能和超市里的营业员们比。因为这是我接触的第一项产品,成绩如此不济,也激起了的兴趣和好学的愿望。
因此在以后的操作学习中,我倍加用功,专心致志,却也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自己操作产品、熟悉产品, ……此处隐藏5095个字……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